关于《北京市高精尖产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实施办法》的政策解读
2020-7-09 10:31:49 浏览1686次
摘要:来源:人事教育处

      一、《北京市高精尖产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实施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实施办法》)出台的背景

        职业技能培训是保持就业稳定、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的关键举措。2019年9月,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《北京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(2019—2021年)》(京政办发〔2019〕18号),提出要实施重点产业人才培养计划,围绕首都十大高精尖产业,将技能提升培训纳入产业服务包,以需求为导向,开发培训项目;对于高精尖产业企业组织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且经考核合格的,按照每人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,给予企业补贴;对于参加培训且培训后在本市相关企业就业3个月以上的,按照不超过上述标准的50%给予个人奖励补贴。为做好本市高精尖产业技能提升培训,市科委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、市人力社保局、市财政局联合制发了《北京市高精尖产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实施办法》(京科发〔2020〕3号),落实市政府关于开展技能提升培训的相关要求,促进企业、人才和培训机构积极参与,力争在短时间内,在人工智能、医药健康、新能源智能汽车、新材料、科技服务业、新一代信息技术、集成电路、智能装备、节能环保、软件和信息服务等高精尖产业形成新的优势人才群体,为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提供人才智力保障。

        二、《实施办法》的工作机制

        在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,市科委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分工负责,分别组织高精尖产业技能提升培训和资金审核,加强质量监督检查。其中:市科委负责人工智能(含区块链技术)、医药健康、新能源智能汽车、新材料和科技服务等5个产业的技能提升培训;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新一代信息技术、集成电路、智能装备、节能环保、软件和信息服务等5个产业的技能提升培训。

        三、《实施办法》主要内容解读

        (一)关于适用范围和条件

        1. 培训的形式

        包含企业组织的培训和人才自主参加的培训两类。

        (1)企业组织的培训。目的是为了提高企业的研发能力和生产技术水平,包括两种形式,一是由企业内设的培训部门组织的内训,二是企业委托社会培训机构,并与之签订培训协议,组织开展的培训。每班次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20人。

        企业组织的培训,参训人员应与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,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,且从事技术技能工作。此类人员不享受个人奖励补贴。

        (2)人才自主参加的培训。是为了提升个人技能水平,自愿到社会培训机构参加的以就业和转岗为目的的技能提升培训。

        人才应具备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,通过在社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后,被本市高精尖产业企业录用并从事技术技能工作。此类人员在我市高精尖产业企业就业3个月后,可享受个人奖励补贴。

        (3)境外培训。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,经批准后,在具有专业优势的国家或地区,委托大学或专业机构开展培训。境外培训不适用于个人。

        2.企业的范围

        为在本市注册、符合《北京市十大高精尖产业登记指导目录(2018版)》中的行业类别,且应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、科技部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、具有相关资质或经省级以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、本市“专精特新”中小企业、专精特新“小巨人”企业及其他承担重大项目或重点科研任务的企业;对于未盈利的投入期企业,其研发投入应占总投入的60%以上,或固定资产投入占总投入的50%以上,且应拥有核心知识产权和良好的市场前景。企业须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。

        (1)国家高新技术企业,是指经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。

        (2)科技型中小企业,是指经科技部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。

        (3)具有相关资质或经省级以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,是指经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、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、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、国家或北京市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或品牌培育机构;经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、北京地区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、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,经科技部、教育部认定的国家大学科技园,经科技部备案的众创空间,经市科委、市教委、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的北京市大学科技园,经市科委认定的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孵化基地,经市科委、北京众创空间联盟(北京创业孵育协会)挂牌的北京市众创空间。

        (4)本市“专精特新”中小企业,是指专注核心业务、深耕细分市场、产品质量好、技术实力优,创新能力强,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评价入库的中小企业。

        (5)专精特新“小巨人”企业,是指“专精特新”中小企业中市场份额高、质量效益优、经营管理精细化、掌握关键核心技术,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入库的领先企业。

        (6)承担重大项目或重点科研任务的企业,是指直接承担国家级或市级科研项目或科研任务的企业。

        (7)未盈利的投入期企业,主要是指高精尖产业中研发投入较高,一般应有核心知识产权和良好的市场前景,但尚处于发展初期,未取得盈利的企业。

        关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,根据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》(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3号)执行。

        (二)关于培训项目目录和培训机构目录的建立和管理

        1.目录产生方式。市科委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通过公开征集、专家评审的方式,分别建立并公布相关产业培训项目目录和培训机构目录。

        2.培训项目目录。应围绕产业发展急需的技术技能开发,原则上每个项目的课时数应不少于40学时,每学时不少于45分钟。企业可依据公布的培训项目目录,制定个性化的培训子项目。

        3.培训机构目录。应具备相关资质,有独立法人资格,对社会提供培训服务,在业界有较好的声誉,有3年以上的专业培训经验、雄厚的师资、成熟的课程、稳定的办学场所,且经其培训的学员能够被本市知名企业录用。通过机构申请、专家委员会评估、公示、发布等程序,拟定培训机构目录。对于能够从境外引进师资的,优先考虑。

        资质说明:主要是指具有市人力社保局或市教委核发的办学许可证,或经市场监督管理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有培训相关内容,以及经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核定的业务范围有培训相关内容。

        企业和人才参加目录中的培训项目方可享受补贴政策。列入目录的机构方可为企业提供培训服务,人才到列入目录的机构进行培训方可享受补贴政策。培训项目目录和培训机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,每半年可申请调整一次。

        (三)关于补贴标准和资金使用范围

        1.对企业的补贴标准。根据企业规模和年度内培训人次采取分档、限额的方式进行补贴。企业组织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且经绩效考核合格的,按照每人每年合计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、不超过培训总费用50%的比例,给予企业补贴。其中,规上企业补贴上限为800万元;着力扶持规下及成长型企业,未提出培训人次要求,其补贴上限为100万元。

        其中,规上企业和规下及成长型企业,根据国家统计局和市统计局相关划分办法确定。

        2.对个人的补贴标准。参加技能培训后在本市高精尖产业企业就业3个月以上的,按照每人每年合计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、不超过培训总费用50%的比例给予个人奖励补贴。每人每年可申请不超过3次,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上述标准;同一培训项目不可重复享受。

        3.补贴资金使用范围。根据市人力社保局、市财政局的相关规定,具体用途为师资费、培训设备购置费、资料费、场租、委托机构的培训费、缴纳社会保险费,个人参加培训交纳的相关费用。企业和个人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,不得突破规定的支出范围。

        (四)关于补贴的申报和审批

        补贴申报主体为企业,个人奖励补贴的申报主体为所在企业。按季度申请补贴,具体程序包括企业向所在区提交申请、各区初审、市级部门审批、公示、下达通知、资金拨付等。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账户,其中个人奖励补贴资金由所在企业全额发放至个人。

        (五)关于培训补贴抽查机制

        市科委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,对企业组织的培训按照不低于50%的比例进行抽查;对参训个人按照不低于30%的比例进行抽查。抽查方式包括实地检查和电话回访,对企业和培训机构主要采用实地检查,对个人主要采用电话回访。

        (六)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政策

        鼓励企业和人才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,通过线上培训方式,开展或参加高精尖产业技能提升培训。

        1.对受疫情影响中小微企业,支持其组织职工开展内部培训。

        2.对受疫情影响被企业裁员的人才,支持其到社会培训机构参加技能提升培训,实现转岗就业。

        3.对参与疫情防控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予以重点支持。

        4.鼓励企业精准稳妥有序启动高精尖产业技能提升培训。

        5.疫情防控期间补贴资金可按月申请拨付。

        (七)关于适用时间

        自2020年1月1日后开展的高精尖产业技能提升培训。